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2 09:03:15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其数量长期占公司法诉讼领域的相当大比例,并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征。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的纠纷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无效、侵犯股权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上。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买方和卖方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准备股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被告违约证明等材料。
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材料。
三、被告能从哪些角度抗辩?
被告可以辩称,原告不符合股权受让人的主要资格,不能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被告可以辩称原告未能在通知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现在时间过了,原告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司法判决观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合同案件中涉及的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的,视为无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由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转让重大财产、非货币性财产外商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股权转让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转让股权,特别是股权转让时,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是否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准确理解,不仅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要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未主张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以上。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应当认定为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虽然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股东依约转让的相应违约责任。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深谙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